职务侵占罪控告攻略之管辖权的确定
时间:2021-08-30 1129

2021年 8 月 26 日,炜衡广州网络犯罪刑事业务部秘书处就刑事控告业务中职务侵占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讨论由业务部主任邓世运律师主持,秘书处郭佳宜律师、杨文全律师、林丽娜律师参加。

首先,邓世运律师介绍了近期一宗职务侵占控告业务的情况,希望通过本次的专题讨论,系统梳理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总结相关业务的办理技巧,为部门今后职务侵占控告业务的办理提供专业支持。

职务侵占罪的控告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被害单位控告员工职务侵占,二是小股东控告大股东、实控人或者高管职务侵占。在第二种情形中,如果被害单位是一些大型公司、集团企业,由于这类单位或其大股东、实控人或者高管在当地有巨大影响力,控告人在单位所在地控告,会有一定的顾虑甚至有一定的难度。因此,能否向单位所在地之外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有时就成为是否能立案的关键,而能否向单位所在地之外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就涉及到案件的地域管辖。

随后,秘书处全体律师结合司法判例和执业经验,就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解读和讨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有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直接向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应该尽量提供证据证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否则有可能会被认为没有管辖权。

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刑初646号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中,依据自诉状中所述事实,犯罪地不在本院管辖区域,自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由张某某居住地法院审判本案更为适宜,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解读:上述规定,对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单位)居住地做了解释,内涵非常丰富,实务中可以充分依据上述规定,主张管辖权。就目前的司法判例看,犯罪所得使用地、相关被害单位(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管辖权尤其值得关注,因为这可能是实现向被害单位所在地之外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一个选择。

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刑终155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该案有充足证据证实,二上诉人职务侵占犯罪所得的部分资金实际使用地在淄博市周村区,据此淄博市周村区公检法机关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华芝公司系荣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芝公司注册成立后荣丰公司实际控制人颜某向华芝公司打款作为上诉人江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开展乙二醇业务资金使用,二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侵害了荣丰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本案由被害单位荣丰公司所在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

第九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21日)

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黔公经侦[2003]15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此案原则上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即贵阳市公安局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即六盘水市公安局和六枝县公安局管辖。

5.《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2001年4月10日)

公安部侦查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案件管辖权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1]24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解读:上述三个规定,均规定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惯例,以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特例。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认定,应该以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准。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解读:该条款中的“并案处理”,是指并案管辖,即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个机关管辖,并案管辖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对原本应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立案及并案侦查,换言之,原本对某一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可能因为管辖了另一案件而获得管辖权。

在控告业务中,控告人可以灵活运用并案管辖的规定,实现向没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比如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可以先向对伪造公司印章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待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再根据并案管辖的规定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职务侵占的控告,这样就不受职务侵占案件地域管辖的限制。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经典案例 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