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S所在的公司虚构美女人物身份和家庭背景资料,在互联网上吸引不特定男性微信网络进行聊天,利用事先编好的“话术单”,骗取被害人向其发送红包或者购买低端白酒。S是销售一部的经理,骗得428470元(其中S骗得的金额为185263元)。
公诉机关认为,S构成诈骗罪,量刑意见是五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办过程
接受S家属的委托后,邓世运律师经过分析卷宗材料和听取S的意见,认为本案无罪辩护的空间很小,但本案的指控的金额有误,可以通过降低金额获得轻判,经征得S及其家属的同意,邓世运律师决定为S做罪轻辩护。
在庭审中,邓世运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有误,且S不应该对其所在部门业务员的销售金额承担责任,并罗列了S的具有的从轻情节,建议法院参考类似案例,在三年以下量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S骗得的金额是35955元,不需对所在部门业务员的销售数额负责,判处S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S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不上诉。
办案总结
案件,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取决于案件的情况,在无罪辩护空间小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是最为明智的做法。
诈骗罪,是数额犯。所谓“数额犯”,是指数额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在本案中,如果涉案金额降下来,S自然会获得轻判,有鉴于此,辩护人将辩护的重点放在涉案金额上,附之提出S具有的从轻情节,最终获得轻判,量刑远低于检察院的量刑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