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检察院量刑建议十年以上 一审判五年
时间:2019-07-16 3806

一、案情介绍

广州市某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L利用某批发市场的商户是其老乡、亲戚的关系,可以先拿货后付款的行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19名供货商的枸杞共4338件(经鉴定,货值共2382262元)。后,被告人L将部分销售枸杞所得款项转移给其父亲,并于2017年2月23日关闭档口逃匿。检察院认为,L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十年以上。

二、承办过程

2017年12月22日,经同行的推荐,邓世运律师介入本案,为L辩护。邓世运律师及协办律师前后会见L 10余次,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辩护策略听取L的意见。在庭审中,邓世运律师除了就本案定性提出意见之外,重点就涉案金额提出意见,提出,报案人申报的枸杞供货量中,有部分无法认定,对应的认定价格应该从涉案金额中扣除;L已经支付给报案人的部分货款,应该从涉案金额中扣除。在庭审中,邓世运律师还申请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对鉴定人、证人进行发问,庭审效果得到了L及其家属的充分肯定。

三、案件结果

2019年7月15日,法院采纳了律师针对涉案金额提出的绝大部分异议,只认定L骗取了12名供货商的部分枸杞(货值共891856元),数额巨大,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

四、办案总结

(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此案的证据材料繁多,邓世运律师及协办律师花了将近一个月时间整理,最终梳理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中,有部分供货量既没有出货单,也没有搬运工人或者L的确认,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这一部分金额。

(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的有效运用。通过梳理证据材料,邓世运律师指出,根据L的银行流水明细,L汇款给部分供货人的数额超过供货人申报的供货量,无法认定L是否拖欠该部分供货人的货款,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认定该部分金额,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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