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涉嫌诈骗案 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
时间:2015-10-17 5327

   一、案情介绍

    从事域名交易的L,因涉嫌团伙诈骗,于2015年9月1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刑事拘留。

    二、承办过程

    邓世运律师于9月18日(星期五),接受L姐姐的委托,于9月21日(星期一),到阳春市看守所会见L,并到公安局递交了委托书,并分别于9月22日(星期二)、10月7日(星期三)向公安局递交了《关于建议不提请逮捕L的法律意见书》。

    10月10日(星期六),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L。邓世运律师于10月12日(星期一)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了L,并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建议不批准逮捕L的法律意见书》,从逮捕的证据条件和羁押必要性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建议检察院不批准逮捕L。

    三、案件结果

    10月16日(星期五),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L,公安局在接到检察院通知后释放了L。

    四、办案总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经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案件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意见一旦被采纳,检察院将会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将在押的当事人释放。在本案中,邓世运律师正是通过申请不批准逮捕的工作,维护了当事人凌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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