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涉嫌合同诈骗案 侦查阶段不呈捕
时间:2014-05-15 5802

一、案情简介

开平市某知名茶庄商人L在经营的过程中与第三人产生经济纠纷,后被该第三人到开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控告逃匿,涉嫌诈骗。2013年8月13日,L在广州被开平市公安机关带走并于次日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就涉嫌的金额,该指控一旦成立,L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承办过程

邓世运律师于8月22日下午接受L妻子的委托,于8月23日上午到开平市看守所会见L,了解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于当天下午到开平市公安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于8月25日上午向开平市公安局寄出《关于L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法律意见书》,指出L不构成合同诈骗,和第三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其只涉及经济纠纷。建议公安机关不要将L呈捕,将其释放

9月2日,邓世运律师再次到看守所会见L并再次到开平市公安局陈述意见;于9月10日再次会见L。期间,邓世运律师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办案部门陈述意见。

三、案件结果

9月12日,开平市公安局依法决定不提请逮捕L,对其取保候审,L获得释放,终得在中秋节前回家团聚,与家人共度佳节。2014年9月11日,开平市公安局解除对L的取保候审。

四、办案总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在辩护实务中,律师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应该向公安机关建议不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抓住了最佳时机,通过建议不提请逮捕的工作帮助L获得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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