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犯案了,能否“私了”?
时间:2016-11-28 2594

2016年11月28日 宁波日报 A10版 法治


积极赔偿 真诚致歉求得受害者谅解

犯案了,能否“私了”?


    在我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张峰(化名),正陷入一场危机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甚至会对他今后的人生产生重大影响。

    事情与一起交通肇事案有直接关系。

    今年10月的一个晚上,张峰驾车外出,在一交叉路口左转时,不小心将一名行人撞倒。医院虽全力抢救,但该行人最终不治身亡。交警部门之后对这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峰左转时未减速,碰撞到直行行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除了要向对方赔付相应的经济损失之外,肇事者张峰还面临着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张峰来说,这是一个输不起的官司,因为其一旦被检察机关起诉,即使法院只判其缓刑,也会导致其失去公职,这个损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事故发生后,张峰的朋友告诉他,一些刑事案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私了”的。为此,他立即与死者家属联系,在真诚表达歉意后,还主动表示,愿意多支付赔偿。显然,他想以此求得对方的详解,并换取不被起诉,从而被免于刑事处罚。但张峰后来又被人告知,因交通肇事触犯刑律,并不是自诉案,而属于公诉案,起诉与否并非由当事人家属决定,也就是说,他的案子不可能“私了”。

    两种不一样的分析,得出不一样的结论,这让张峰有点束手无策,他极想知道,他想求得“私了”,究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行?

    在现实生活中,“私了”确实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方法,特别是在民事纠纷中,通过有关部门和民间调解组织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私了”矛盾和纠纷,效果明显。

    但要“私了”刑事案件,显然没有那么简单。本案中的张峰,希望通过赔偿“私了”麻烦,其想法符合常理,但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真的可行,需要有怎样的条件?为此,我们采访了著名刑事律师邓世运,请他就刑事案中与“私了”有关的三个关键性问题作详细解释。

    什么刑事案件可以“私了”

    所谓“私了”,是指不经过司法程序当事人自己私下了结。从严格意义上说,刑事公诉案的诉讼程序,是由国家机关主导的,实际上是不能“私了”的。但在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对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是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民间所谓的“私了”,正确地说是指刑事和解。

    具体来说,可以和解的特定刑事案件,有以下两类:(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属于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

    刑事案和解需符合怎样的条件?

    但刑事案毕竟不同与民事案,即使双方愿意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和解,也是需要条件的,并非由双方说了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种特定刑事案件的和解,须符合这样一个基本的条件: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双方当事人才可以和解。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故意犯罪的,就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如何进行?

    符合条件的刑事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以自行与被害人和解。

    如果想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应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解,并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请检察院将双方已经和解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交通肇事案的和解操作

    前面从法律层面介绍了刑事和解的概念和基本方法,如果将此运用到前面张峰的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如何去理解呢?

    首先要明白这起案件能否“私了”。交通肇事案,属于公诉案件,不经过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是不可能的。但这起案件属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是可以和解的。周峰想走刑事和解程序,应该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此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如果对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实现和解,而和解之后,周峰就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这里所谓的和解,是否就是指周峰可以不被起诉?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是适用微罪不起诉范围的,但适用对象必须具备自首、积极施救等情节,并且经济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周峰在这起交通肇事中,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除非其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否则很难达到不被起诉的目的,比较可能的结果是被判缓刑,或被判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但具体究竟如何判决,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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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的履行

  1、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赔偿损失的内容后,应当立即履行,最迟须在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之前履行,以体现和解的诚意。一些案件因某种原因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2、检察院如果对一些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当事人又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够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如果和解在审判阶段,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立即履行。

  刑事和解后能否反悔?

  在一些刑事案件,双方本来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之后其中一方又因为各种原因而反悔,其中,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在不起诉案件决定作出之前反悔。此时,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将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2、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此时,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全部履行的,当事人不能反悔,法院也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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