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侦查阶段不逮捕
时间:2020-06-22 3446

一、案情简介

从事买卖驾照分的G,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 4 21 日被江门警方刑事拘留,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二、承办过程

56日,邓世运律师接受G家属的委托,并于当天下午到开平市看守所会见G,向G详细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G介绍的情况,邓世运律师认为,一、将G的行为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值得商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如果获得了公民个人相应授权和许可,那么获取、出售、提供相应公民的个人信息就不存在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的问题。驾驶证持证人为牟利自愿提供个人信息,并出具了书面授权同意的情况下,G收集、出售持证人驾照等信息不能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二、对G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58日,邓世运律师到办案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向办案部门递交《关于建议不提请批准逮捕G的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邓世运律师详述了对此案的看法,建议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G,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515日,邓世运律师到办案部门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516日,邓世运律师再次到看守所会见G

三、案件结果

521日,公安机关决定不提请批准逮捕G,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次日,G平安回到家中,与家人团聚。

四、办案总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一个罪名。在本案中,律师凭着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领域的丰富经验,敏锐地意识到将G涉嫌的行为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值得商榷的,并及时提出意见,最终办案部门没将G提请批准逮捕,让G得以走出看守所。

刑事拘留之后,如果说服办案部门不逮捕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就会获得释放,因此刑事拘留之后,逮捕之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为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在本案中,G的家属在G被刑事拘留之后,抓住了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及时委托刑事律师介入,为辩护赢得了充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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