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审缓刑
时间:2018-07-20 11920

一、案情简介

C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从住处带走并刑事拘留,羁押于天河区看守所。办案民警在C的住处缴获C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苹果6S手机1台,台式电脑1台(后经审计,共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7160894条)。

本案存在以下若干不利因素:1、公安部自2016年4月起部署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案发时各级公安机关正在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2、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中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3、C无任何法定取保候审事由,也无任何法定减轻、从轻事由。

二、承办过程

邓世运律师,于9月24日(星期六)接受C的哥哥(从上海赶来)的委托,于9月26日(星期一)到天河区看守所会见C,于9月27日(星期二)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根据会见C了解到的情况,结合此前接触此类案件的经验,邓世运律师认为此案虽然存在比较棘手的地方,但是争取到不提请批准逮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一旦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C将会获得释放。遂于9月27日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关于建议不提请批准逮捕C的法律意见书》。10月19日,公安机关通知邓世运律师,公安机关决定不提请批准逮捕C,将对C取保候审,10月20日,公安机关正式决定对C取保候审,释放C。

2018年1月9日,天河区检察院以C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将本案起诉至天河区法院。C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根据刑法的规定,C的行为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C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达到1716万多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幅度是有期徒刑三年到七年,并处罚金,由于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实刑的处罚。

在会见被告人C时,邓世运律师向C分析了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指出鉴于C在自学考试,通过走认罪认罚程序,可以最大程度从宽量刑,甚至有缓刑的可能。经过慎重考虑和听取家属的意见,被告人C决定认罪认罚。

开庭前夕,在C的授权下,邓世运律师向公诉人转达C愿意认罪认罚的意愿,希望公诉人能够充分考虑C的认罪态度且在参加自学考试的情况,给C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提议公诉人建议最低刑期并适用缓刑,公诉人在慎重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之后,同意邓世运律师的量刑提议。在邓世运律师的见证之下,C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建议判处C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笔者也当庭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2018年7月5日,天河区法院判决C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C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四、办案总结

本案的辩护,再一次印证邓世运律师在《什么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一文中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被逮捕的这段时间是辩护的黄金时间。”在C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其家属即委托刑事律师辩护,通过律师准确地找到案件的辩护关键所在,帮助当事人获得释放。

本案另一个值得总结的经验就是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运用。在无罪辩护没有空间且C很可能面临三年实刑的情况下,邓世运律师在C的授权下,与公诉人当庭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争取到公诉人提出最轻的量刑建议,这是C最终获得缓刑,得以免于牢狱之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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