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作证罪与获取谅解的界限
时间:2014-08-18 2422

    在存在被害方的刑事案件中,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被害方的谅解属于酌情从轻情节,故在该类刑事案件中,获取被害方的谅解是有效辩护的途径之一,但是,获取谅解的方式如果不恰当,将可能涉嫌妨碍作证罪。

    《京华时报》2014818日,就报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母亲涉嫌盗窃玉镯被羁押,儿子刘某为救母,给玉器店老板王某21.5万元,共同将玉镯砸断,并唆使店员在警方取物证时假摔,让警方误以为玉镯不小心被摔断放弃做价格鉴定。但此计并未得逞,刘某得知玉镯价值仅2万元后报案。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刘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其行为阻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侵犯了国家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构成妨害作证罪。

    一审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是正常支付赔偿的和解行为,没有影响到公安人员办案,不构成犯罪。但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妨碍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获取谅解,是指被告人或其家属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获取被害方的谅解的行为。

     妨害作证,目的是影响警方对事实的认定,手段是是阻止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获取谅解,目的是获取谅解,不涉及企图影响事实认定的问题。在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王某、刘某的一系列行为,目的是企图影响警方对事实的认定,而非简单的获取被害方的谅解,所以王某的行为并非获取他人谅解,而是构成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案件中,为了获取量刑上的利益,被告人及家属可以争取被害方的谅解,这也是有效辩护的方式之一,但是一定不要企图通过支付金钱等手段来通过被害方影响警方对事实的认定,否则将可能构成妨碍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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