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余年》超前点播付费,低价出售盗版链接就名正言顺?
时间:2019-12-28 1092

近期,电视剧《庆余年》大火,从演员、服化道、剧情到收费标准,屡上微博热搜。而,引发最多讨论的,无疑是《庆余年》超前点播付费和盗版肆意横行的问题了。

针对盗版肆意横行的问题,12月20日早晨9时20分,《庆余年》官微发布了一则《声明》,表示已经再次向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报案并立案,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今天就和大家讨论一下,低价出售盗版链接的行为在刑法上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出于赚钱的目的,在没有得到版权方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发行版权方的电视剧作品,提供盗版电视剧链接给他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中“复制”可以理解成“Ctrl+c”,不过刑法中的“发行”是什么意思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由此可知,刑法中的“发行”是一个广义的“发行”,行为人在网络上泄露电视剧内容,提供盗版电视剧链接的行为,系刑法上的复制发行行为,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现实中,已经有因为提供盗版电视剧链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刑初125号案件。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注册多个视频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某电视广播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盗版视频网站内搜索某电视广播公司电视剧视频链接,采取解析播放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视频真实播放地址,再嵌入其租借的云服务器数据库内,通过上述视频网站向用户免费提供在线播放。与此同时,被告人吴某在自己经营的多个视频网站页面提供广告服务,收取广告费用,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0.9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上述由被告人吴某注册的视频网站内可供播放的盗版电视剧共计685部,点击播放47,544,890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视作品,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0万余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庆余年》大火,虽然视频网站的超前点播付费吃相难看,但是低价出售盗版链接也不名正言顺,甚至可能会招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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