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先逮捕后不起诉是前后打脸吗
时间:2016-09-30 2112


山东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

930日上午,(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郭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今年高考期间,胶州市应届考生郭某某因偷改同学高考志愿,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于20168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12日经胶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害者已被录取,对其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学校表现良好,郭某某的老师、同学等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因郭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本着挽救、教育的目的,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在本案中作出不起诉,在类型上属于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被称为为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并非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只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事实这一点上,酌定不起诉与逮捕的逻辑起点是一致的,酌定不起诉并没有否定逮捕,检察院先逮捕后不起诉也并非前后打脸。

在轻微犯罪案件辩护中如何争取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在辩护策略上可以考虑作不起诉辩护,也就是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具体的操作中,应该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譬如自首、立功、退赃等等;同时积极协助犯罪嫌疑人获得从宽情节,譬如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通过赔偿等争取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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