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杀一只狗被判故意杀人? 真有这等荒唐事?
时间:2016-07-31 1917

2016731日,《温州都市报》以《疑女友出轨到“情敌”住处杀狗分尸并留“死亡字条”》为题刊发了一则案件报道,称“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纷纷吐槽法院的判决实在荒唐可笑。



新闻第一段称,“杀狗与故意杀人,怎么就画上等号了?日前,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子:有人杀了一只狗,最后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原因是,该被告人将狗杀害分尸,并留下字条以死亡威胁受害人,而且事后还多次短信威胁对方。法院由此认定,被告人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

该段文字给人的感觉是该判决很荒唐,因为杀了一只狗,男子却被判“故意杀人”,真是岂有此理。读完整篇报道,却发现完全不是这回事。

媒体报道杨某疑女友出轨吴某,“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6日晚9时左右,杨某来到吴某位于龙湾永兴街道一厂房内的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然后自杀。”“据杨某交代,当时到了吴某住处,发现吴某不在,他下楼时被一只狗咬了一口,气急败坏的他便立即用手掐死了这只狗。”“用刀将狗的头部和躯干砍下,然后放置在吴某的床上。”并留下有恐吓内容的两张字条。法院还查明,“那之后,杨某还多次发短信,以死亡威胁吴某,要求处理他们两人之间的纠纷。”

庭审中,杨某这样辩称:“我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写纸条、发短信,都是为了吓唬对方(吴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杨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欲杀害吴某,其留下的字条和发送的短信,也能证实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多项证人证言和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杨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龙湾法院认为,杨某为剥夺他人生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预备。

从法院的裁判理由可以发现,法院依据杨某欲杀害吴某的供述和其留下的带有威胁性的字条及发送的短信认定杨某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并认为杨某在客观上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笔者注:杨某到吴某住处,准备伺机杀死吴某)。法院并没有因为杨某杀狗分尸认定杨某存在犯罪事实,认为杨某因为杀狗分尸就被判故意杀人实际上是对该判决的误读。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如果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杨某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为杀人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那么法院认定杨某构成故意杀人(预备)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否则该判决值得商榷。

邓世运律师提醒,准确解读裁判理由才有可能准确判断一个判决是否正确,否则只会得出荒唐的结论,从而导致对判决的误解。



邓世运刑事律师网
微信号:xslvshi(←长按复制)

与您分享我们在刑事领域的知识、经验和见解,欢迎关注邓世运刑事律师网。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经典案例 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