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些“生财之道”涉嫌“非法经营罪”!
时间:2016-07-11 3687

 


内蒙古一男子万万没想到,自己农闲期间收购点玉米赚些“活钱儿”,竟被法院判为非法经营罪。在全民创业时代,创业者们非常有必要了解一下到底哪些行为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然稀里糊涂就走在了犯罪的边缘!


内容提要


● 非法经营罪扩张化倾向严重

● 非法经营罪目前明确涵盖的范围

● 如何避免涉及非法经营罪


有个流传已久的段子:小时候觉得最赚钱的方法,长大后发现都写在《刑法》上了。确实,有相当一部分的“赚钱方法”,被一个著名的口袋型罪名所囊括: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扩张化倾向严重



据新华社201673日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一男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被判为非法经营罪。当事人至今没想通,怎么就犯罪了,他说:“我这样做,除了赚点差价,还可以让农民省事,其实帮了农民,怎么没证就成了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罪,究竟是什么鬼?

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又被戏称为口袋罪。口袋罪,指的是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的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次出现,就将此罪戏称为口袋罪。

口袋罪,通常有一个兜底性条款,(譬如在非法经营罪中,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种兜底性条款原则性过强、不容易操作,再加上执行中的扩大化,就造成了罪与非罪界限不清、互相混淆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定罪扩张化。有言道:"非法经营罪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就是这个意思。

 

 

根据论文《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遏制》提供的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公布的362个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中276个判决是依照司法解释按照刑法225条第(4)项做出的有罪判决,占整个判决的76%

观察司法实践,可以发现非法经营罪几乎每年都在“膨胀”,已经囊括了证券、期货、保险、出版、电信、传销、医药、饲料等多个领域,甚至包括民间借贷、小产权房、六合彩、开网吧、作家出版小说、开办气功学校、气功疗养院……但凡跟买卖有关的,都可能和它扯上关系。

正是基于非法经营罪的不确定性和扩张化倾向,为了让更多的民众了解该罪的范围,我们有必要对目前所明确涵盖的范围进行一下梳理。


非法经营罪目前明确涵盖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四类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定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一类非法经营行为

第一类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专营、专卖的物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经营的专营、专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彩票、外汇、金银、成品油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粮食(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化肥、农药、烟花爆竹、音像制品等。

第二类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类非法经营行为,是指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森木采伐、矿产开采、野生动物狩猎等。

第三类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类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包括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地下钱庄非法代收代付;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等。

第四类非法经营行为

第四类非法经营行为,是指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目前,许多非法经营行为是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判为非法经营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第四类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买卖麻黄草、复方曲马多片等;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的传销行为;有偿网络删帖;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擅自发行基金份额等。

 

如何避免涉及非法经营罪



对于打算向不熟悉的领域进行投资的经营者,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提示如下:

——到网上查询相关资讯。从网上搜索在该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新闻报道等资讯,从中了解这方面的基本情况,建立初步的基本概念。

 

 

——向相关部门咨询。到相关主管部门咨询对该领域投资所需要的资格、资质、证件、要求等行业门槛以及所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向专业的刑事律师咨询自己的投资行为是否存在刑事法律风险,确保自己的经营投资在法律框架下顺利开展和持续运行。

 

——办理相关经营手续。需要办理手续的,应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以免因不当的经营行为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


结 语


      打算向不熟悉的领域进行投资的经营者,在投资之前,应该做好相关的咨询了解,以免因不当的经营行为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和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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