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 不应该忽略向检察院提出这一途径
时间:2015-07-10 2722

    2015710日,京华时报以《吉林检方建议再审17年前杀人案》为题,报道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的进展:“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关押17年后,吉林男子刘吉强的命运出现转机。76日,吉林省检察院向其家属送达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该案一审判决、终审裁定确有错误,已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因在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中获得支持,最终获得法院无罪判决的,有如下两起典型案例:第一起,珠海徐辉案,被告人徐辉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广东省检察院对徐辉申诉案正式立案后,先向广东省高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再审该案,又向珠海市中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督促尽快判决,最终促使珠海中院作出无罪判决。第二起,海南黄家光案,被告人黄家光涉嫌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检察院对黄家光案立案复查后,向最高法院发出再审建议书,最终促使海南省高院做出无罪判决。

    刘吉强刑事申诉案件的进展,和珠海徐辉案、海南黄家光申诉案最终获得无罪判决的结果,给刑事案件申诉人一个启示:刑事案件申诉,不应该忽略向检察院提出这一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不服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向检察院提出也是法定途径之一。

    实践中,部分申诉人认为检察院是指控犯罪的,所以在不服法院的有罪判决、裁定时,只向法院提出申诉,这种只寄希望于法院的做法,忽略了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一法定途径。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遵循“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的原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进一步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申诉人没必要过于担心复查申诉工作受制于原案承办人员和部门。

    申诉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一旦申诉理由被检察院认可,如果针对的是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需要抗诉的,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针对的是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一般会得到法院采纳,从而启动再审程序,检察院的抗诉,则必定引起法院启动引起再审程序,这就是案件的转机所在。

    20141027日,《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正式颁布与施行后,检察院已经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制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具体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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