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5-04-19 1736

    20154191451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消息一发出,几乎引发网友一边倒的吐槽,在很多人眼里,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不逮捕意味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事实上,逮捕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一样,都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自由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无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南京“虐童案”,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理由正是无逮捕的必要(即无羁押的必要)。

    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案件,实际上,是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的,只是因为没有逮捕的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在案件侦查结束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会将案件提起公诉,移送法院审理,构成犯罪的,法院会定罪量刑。故,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案件,并不代表着无罪,南京“虐童案”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不是所有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都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检察院是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在案件侦办后期也没有补充到相应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就不会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证据没到到逮捕的证据条件,肯定达不到定罪的条件)。这类案件,公安机关会先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一年后会解除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正确认识批捕的问题,应该明白如下几点:一、如果没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将会不逮捕,侦查机关在案件侦办后期如果也没有补充到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二、如果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具有羁押的必要性,也不会被逮捕,但是,不代表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会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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