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辩称是‘捡’非偷”一案该如何认定事实
时间:2014-10-28 2247

   20141028日《京华时报》报道了一起案件:昨天上午,因被指控偷了雇主家6块名表及一件金袖扣,38岁的四川籍保姆蒲秀菊在朝阳法院刑二庭受审。庭上,她辩称自己不是偷,而是捡。

    在保姆被控盗窃雇主财物的案件中,保姆辩称是捡非偷,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在2013年,笔者就遇到一起这样的案件。这类案件,应该如何认定案件的事实?究竟是认定捡还是偷?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作了介绍。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的种类之一,认定案件的事实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考虑,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等。如果仅有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如果仅有被告人的辩解,应该如何认定案件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有其它证据印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如果仅有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但其它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辩称是捡非偷,是做无罪辩解,其辩解是否应该被法庭采纳,应该综合全案证据考虑,如果其无罪辩解有其它证据佐证,不能认定其有盗窃事实,如果其辩解无其它证据印证且其它证据足以认定其有盗窃事实,应该认定其有盗窃事实。

    如果其辩解无其它证据印证,其它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其有盗窃事实,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该认定其无罪。因为,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在本案中,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盗窃犯罪事实的责任,被告人无责任举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如果控方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盗窃犯罪事实,应该判决被告人无罪。控方应该证明到何种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控方必须证明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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