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骗1.2亿 酒店老总不认”一案法律分析
时间:2014-10-20 2193

    2014年10月20日《法制晚报》报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被控用假公章和假房产证从典当公司骗取1.28亿余元,北京XX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XX被控合同诈骗罪,今日上午在二中院受审。庭上,董XX否认指控,称其行为只是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

    据媒体报道,2012年9月,董XX使用骗领的凤展公司材料,以收购酒店的名义将该公司房地产抵押给北京宝瑞通典当行,当金最高额度1.4亿元,董XX实际获得1.28亿余元。后其将上述钱款中的1亿元汇至凤展公司,剩余2000余万元用于收购其他酒店等使用。

    庭上,董XX称凤展公司授权其使用凤展公司的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既然凤展授权给你了,为何你还用假公章办贷款?”面对公诉人的问话,董XX说,办贷款的事他委托了一家中介公司,他也是事后才得知中介公司使用了假公章。

    至于在与宝瑞通公司办理典当时,董XX为何又使用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董XX辩称:“前期我只告诉典当行做抵押,宝瑞通同意支付3.5亿元的典当金,但因利息太高,我只要了为期3个月的1.4亿元的典当金,并支付了2个月利息,当时为了方便办融资,手下就做了一个房产证。”

    “之所以没跟典当行说用了假证,是因为涉及商业秘密。”董XX坚称,如果所有环节不出问题,收购肯定能顺利进行。造成现在的局面,他认为是凤展公司将说好的4.5亿元收购金提到了5亿元。

    律师说法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该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现有证据是否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只有行为人具有此目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范畴,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行为人在事前、事中和时候的行为来综合认定。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被告人事前和凤展公司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从典当行获得的当金1.28亿余元,其中1亿元汇至凤展公司,剩余2000余万元用于收购其他酒店等使用。款项的去向均属于正常的商业操作,被告人也没有逃匿或者企图不还的行为(不能还不等于企图不还),是难以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其涉嫌的用假公章和假房产证从典当公司获取1.28亿余元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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