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时间:2014-08-25 2203

    据《南方都市报》2014年8月21日报道,8月20日,郭美美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批准逮捕。

    警方查明:郭美美先后60余次往返澳门、香港及周边国家赌博。2012年底,郭美美在澳门赌场认识了一名外籍职业赌徒康某某,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北京同居。2013年2月,郭美美与康某某策划在北京开设赌场,由其生活助理吕某某出面,在朝阳区北京公馆西塔楼以月租1.9万元的价格租下一套房屋用于设赌。随后,郭美美及康某某购置了赌桌、筹码、PO S机。

    此后,郭美美每次都是自己聘请专业发牌手,找专人负责赌资结算,并打电话或发微信邀请“朋友”上门赌博,她本人抽取3%至5%的返点作为“水钱”。

    警方初步核实,郭美美开设赌局的都在百万元以上,她个人通过“抽水”非法牟利数十万元。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如果郭美美涉嫌的上述行为在审判阶段被法院认定,其行为依法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将是一个影响量刑的关键问题。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适用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适用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何为情节严重,刑法并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意见》”)对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作了具体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郭美美涉嫌的是开设实体赌场。对于开设实体赌场,是否“适用”或者“参考”《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意见》认定“情节严重”?答案是否定的。《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意见》,针对的是网络赌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无论是“适用”还是“参照”,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故而不能适用或是参照执行。(具体理由可以参考20130221日《人民法院报》的《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否适用于实体赌场犯罪》)。

    所以,郭美美涉嫌的开设赌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还是应当依据一般认定情节严重的方法,从赌场规模、组织严密程度、赌资金额、参赌人员、赌博方式、持续时间、非法获利、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认定。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虽然赌局的每场赌资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她个人通过抽水非法牟利数十万元,但是从参赌赌场规模,参赌人员、赌博方式等因素考虑,笔者对将其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初步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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