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致人轻伤 怎可轻言逮捕
时间:2014-07-16 2015

    据《南方都市报》2014716日报道,深圳世界之窗一个保安猥亵女网友刘小姐,路过大学生小涂见状救下刘小姐,打伤该保安。警方认为小涂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按相关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其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目前南山警方已将案件提交南山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认为,姑且不论小涂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度”的嫌疑,小涂因为不存在羁押必要性,检察院依法应该不予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还具有羁押的必要性才能予以逮捕,何为羁押的必要性?主要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应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或者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事发起因是刘小姐遭到保安猥亵,在刘小姐明确需要小涂援助时,小涂伸出援手,阻止保安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保安受伤,小涂的行为的动机是见义勇为。

     鉴于警方的相关案卷笔录和刘小姐的说法并不一致,姑且不评论小涂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度”嫌疑,但小涂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是各方均没有疑问的,南山警方负责人也表示,“对于小涂在此案中的助人为乐的出发点,他们也向检察院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希望该院在审查时予以考虑这一重要的情节。”仅从这一点来讲,是可以说明小涂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

    此外,就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小涂也不存在危险事实或者在案发前后客观上表现出了某种危险迹象,警方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或者说明小涂有社会危险性。所以,即使小涂的行为存在“过度”嫌疑,也因为小涂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羁押必要性,依法应该不逮捕。

     见义勇为致人轻伤,竟然锒铛入狱,甚至还将面临被逮捕,确实令人寒心。正如家属所言:“是不是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要去管了呢?”在见义勇为变得极为稀缺的社会大背景下,对这起案件批准逮捕,也未必能实现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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