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儿子在京读公办小学买假章被拘留案评
时间:2013-08-15 2063

      据《京华时报》报道,一个北漂母亲为让儿子在京读公办小学,为“补齐”合格证件,想到了办假证、买假章。8月9日交易当天,她被昌平区回龙观龙园派出所当场抓获。昌平警方证实,该北漂母亲已被刑事拘留,警方将提请检察院批捕。(见《京华时报》8月15日)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警方很可能是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为由刑事拘留该北漂母亲。对于此案,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进行了点评。
 
      从刑法的特质看,刑法调整和保护利益具有不完整性。这种不完整性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刑法只是将严重侵害法益的违法行为而非所有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具体到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和《刑法》二百八十条都做了规定,说明非所有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一般的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行为只是违法行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有严重的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行为才构成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媒体报道的这个案件,该北漂母亲买假章,主观上只是出于让儿子在京读公办小学的动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交易当天即被抓获),是典型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未达到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程度,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实在有违刑法谦抑的精神。
 
      警方将提请检察院批捕的做法,邓世运律师认为,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之一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羁押的必要性,从媒体报道的情况分析,该北漂母亲根本不存在具有羁押必要的危险事实或者在案发前后客观上表现出了某种危险迹象,不具备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构罪即捕”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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