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举报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 法院为何不回应
时间:2013-08-28 2104

     据凤凰网报道,8月28日下午16时许,梦鸽提交海淀区法院的材料曝光。在材料中,梦鸽提出质疑,其举报酒吧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但直至今日,没有半点回音。”(凤凰网8月28日)
 
     梦鸽举报酒吧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为何“直至今日,没有半点回音”?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邓世运律师进行了分析,警方是否应该回应,取决于梦鸽举报的问题是否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对案件事实不甚了解,不宜作出评价,但鉴于梦鸽是举报人,而非控告人,如果公安决定不予立案,警方没有义务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梦鸽。至于法院不予回应,是合法的。
 
     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司法权。司法权的一个特点就是被动性,这种被动性的体现之一就是“不告不理”。在刑事诉讼法中,“不告不理”体现为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控方起诉的范围。
 
     在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中,法院审理的范围是李某某等人是否涉嫌强奸,解决的是李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酒吧人员是否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实际上,即使酒吧人员确实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只要有证据证实李某等人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李某等人也构成强奸罪。鉴于梦鸽控告的问题,不属于法院本次审理的范围,法院没有作出回应,并不违法。
 
      如果法院对梦鸽控告的酒吧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进行侦查核实,反而违法。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实行分工原则,侦查权属于侦查机关,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法院属于司法机关,没有侦查权。对于梦鸽的控告,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应该立案侦查,否则,不立案侦查。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经典案例 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