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导致的罪与罚问题分析
时间:2014-05-17 3292

    因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涉嫌犯罪的新闻偶见报端,2009年陕西略阳县“嫖宿幼女案”引发的议论至今未停,一篇关于派出所所长涉嫌强奸13岁少女的《全州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报道的再次引发热议。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仅涉及道德,更涉及罪与罚。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可能触犯强奸罪或者嫖宿幼女罪并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在本文中,将对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导致的罪与罚问题进行分析。

      一、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之罪与非罪

      1、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该视为犯罪既遂。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规定同时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这里的卖淫的幼女,包括自愿或主动卖淫的幼女,也包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诱或强迫卖淫的幼女。

      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否包括“行为人知道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理论界一直有争议。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认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之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犯嫖宿幼女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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