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与刑罚
时间:2014-05-17 2485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本罪是常见犯罪,也是在认定和判处刑罚中存在较多疑难问题的犯罪,最高司法机关曾经多次就本罪的罪与罚问题,发布司法解释。
 
     广州刑事律师邓世运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以出卖为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实践中时有所闻、也容易引发争议的出卖亲生儿女的罪与非罪问题,就可以通过判断是否具有“以出卖为目的”这一主观要素来解决,详见《谈出卖亲生子女是否会构成犯罪》。实践中,“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两人以上合谋骗钱,把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潜逃的”,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并非“以出卖为目的”,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而应该定性为诈骗。实践中以介绍婚姻收取钱物的,也应该区别于拐卖妇女,因为前者不具有以出卖为目的。
 
      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为他人提供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此处的“明知”,应该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辩解,结果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常识、常情、常理,予以综合判断。
 
      犯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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