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
时间:2015-07-23 2293

据统计,2003年至2012年10年间,广州共有476件656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达到多少,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二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根据上述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具有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判处被告人死刑并不需要考虑毒品数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达到第(一)项毒品数量、具有第(二)至(五项)情形之一的,均判处死刑。

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只是作了指引性规定,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

广东地区,2002年曾有指导性法律文件规定,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150克以上,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250克以上。鉴于此标准制定的时间是十多年前,现在的毒品犯罪形势更加严峻,实践中毒品犯罪越来越多,量越来越大,上述毒品数量标准已经不适用。

就笔者对广东地区司法实践的观察,结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低于一千克的,这里是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是指麻古,目前在最高法院基本不会核准死刑,但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外,比如说被告人是累犯和再犯的,标准会掌握的稍微低一点,七百多克的毒品再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有。实际上到一千克了也不是说都可以核准死刑,如果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或者有一些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一千多克也未必核准死刑。运输毒品的死刑数量标准,比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死刑数量标准更高一些。

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判处死刑也会考虑毒品数量,只是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会更低:(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四)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值得注意的是,毒品犯罪数量是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在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量刑中,既要关注毒品犯罪数量,也要关注纯度、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坚持数量与情节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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