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关系
时间:2015-04-16 2982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数量越多,被告人面临的刑罚会越重。但是,并非说毒品数量很少,被告人就一定不会被处以重刑,也并非毒品数量很多,被告人就一定会被判处死刑。如何理解毒品数量和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关系,这是本文拟介绍的问题。

    一、毒品数量是影响定罪尤其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所以,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数量不会影响定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三、四款,毒品数量的多少,决定着被告人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由于量刑起点是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所以,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数量只会影响到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根据数量的不同,被告人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不同,所以,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数量不仅是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还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

   二、毒品数量不是量刑的唯一情节

   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法定刑幅度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除了毒品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的情形外,还包括其它四种情形,该四种情形和毒品数量无关,即一旦存在该四种情形之一,不论毒品数量多少,都适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

    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还明确规定,“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还对前述两个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了罗列。

    司法实践中,毒品数量和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了“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

    综上,在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选择作量刑辩护时,不能仅仅根据毒品数量就对量刑作出判断和决定辩护策略,应该综合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考虑,才能进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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