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与罚
时间:2016-08-28 2243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以下三种: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一、何谓“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2号)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人信息类型的认定主要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联信息、通讯信息、交易信息、教育信息,等等。

二、何谓“情节严重”?

从刑法条文和司法实践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构成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虽然刑法条文没有规定为情节严重,但是基于刑法的谦抑,也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构成犯罪。)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行为严重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或者说罪状中的“情节严重”应该如何理解,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判断主要集中在信息数量、信息类型、营利数额、信息用途、危害后果、获取手段等六个方面。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两个: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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