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托关系“捞人”莫要信
时间:2013-08-12 2740

本文刊于:2013年8月12日 上海法治报 B05:B05-律师沙龙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邓世运

    据媒体报道,一老人的女婿因涉黑在辽宁被捕,身为岳父的刘先生通过辽宁省辽阳市某派出所民警史某找关系运作捞人。

    通过史某介绍,刘先生认识了自称在公安部和司法部任职的王某某和肖某某,最终被骗800万元。

    家人被抓,家属获悉后一开始总是六神无主,接着往往自己萌发或者经 “高人”指点后想走走关系、 “活动”一下,想办法 “捞人”。正如报道中被骗的刘先生, “想运作一下,想从轻处罚”。殊不知,这种心理恰恰让骗子有机可乘。

    基于对家人的关心,如果有人跟家属讲,可以通过关系让犯了死罪的当事人保住命,让犯了罪的获得取保候审、缓刑、监外执行,无疑会被视为救命稻草,如果这人是亲友介绍过来的,更是被奉若神明。大多数家属压根不会去分析“高人”的 “高招”是否行得通,因为取保候审、缓刑、监外执行、死缓这些词足以让家属失去了理智。

    “捞命”或者 “捞人”的骗局之所以得逞,关键是利用了家属对法律的不了解。

    比如媒体报道的这个案子,“2010年6月,辽宁男子马某因涉嫌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警方抓获”,显然这个案子正处于侦查阶段,骗子告诉当事人家属 “北京那边高检、高法的人正在办,还要拿200万元”,专业律师一听就知道这是骗人。

    因为普通涉黑刑事案件,最高院、最高检不可能在侦查阶段介入,尤其最高法院不可能介入,顶多是办案地的公检法有协调会议。

    警方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和实现一网打尽,在抓捕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嫌疑人之前,一般都经过了前期的长时间侦查,手里基本掌握了一定的证据,这些证据一般都达到了逮捕的证据条件,不太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短期出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妄称通过关系,可以让涉黑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被抓获后不久就释放,基本可以确定是骗人的。熟悉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涉黑等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一般是在审判阶段才能有效开展,以争取有利的结果。

    骗子能得逞的另一关键是利用家属对家人的关心和对司法现状的不了解。出于对家人的关心,不管家人犯了什么事,家属都希望家人能尽快出来,这是人之常情。

    此时,普通人往往联想起平时道听途说的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会产生 “关系能搞定一切、金钱能搞掂一切”的错觉。

    骗子就是利用了家属的这些错觉,通过吹嘘自己的关系有多硬、保证多久能出来,骗取家属的信任。

    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腐败的情况,但是,那些所谓通过关系操作最终达到预期目的的,一般也都需要在法律上找到过硬的理由,所谓通过 “关系操作”获得的效果,不过是顺水推舟而已。

    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单纯依靠 “关系操作”实现法外“捞人”,实践中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任何一个案子的勾兑都可能被曝光,司法官员对关系操作都非常慎重,业内人士都清晰地知道,明显超越法律范围的期待压根不可能实现,通过关系实现超越法律范围的期待,只是家属的一厢情愿。

    尤其是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搞关系的操作空间是极小的。

    有些刑事案件,家属在痴迷于找关系的同时,往往错过了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以获取好结果的时机。

    业内人士都知道,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旦被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的难度非常大。

    而一些介于逮捕与不逮捕之间、证据方面略有瑕疵的案件,在刑事拘留之后、逮捕之前,如果能获得专业帮助并找到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取保候审倒是有可能实现的。

    可以说,能否找到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是最后能否实现预期目的,能否最大程度维护涉案当事人利益的关键。所谓的 “关系”,最终往往被证明是忽悠的成分居多。

    能否找到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是最后能否实现预期目的,能否最大程度维护涉案当事人利益的关键。所谓的 “关系”,最终往往被证明是忽悠的成分居多。

来源: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08/12/content_10753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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