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
时间:2013-09-05 3300

登载时间:20130902    新闻媒体:《上海法治报》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邓世运

 

  广受关注的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于828日首次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害人杨女士是否亲自出庭作证,此前引发了各方关注。

  据媒体报道,李某某家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表示,杨女士既是“受害人”,同时也是很关键的一个证人,她出庭便于事实查明,但目前由于其缺席庭审事发突然,李家方面的对策是会尽快提交延期审理申请,“第一,杨女士说她身体不好,我们可以等她身体好了再开庭; 第二,还有很多事情没有查清楚,庭前会议上还有很多问题没解决,比如,是不是要补充侦查之类的,我们要查明她到底有没有做伪证、有没有人在做伪证,同时我们要追究相关人员的伪证责任,所以我们必须要提交延期审理申请。”

  不过,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某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在珂却称,没有向法院申请让被害人杨女士和酒吧经理出庭作证,甚至没有申请让相关目击证人出庭。

  而被害人杨女士的律师则表示,杨女士精神目前处于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状态,其本人正在北京某医院封闭病房接受专门治疗。在这种情况下,杨某不可能亲自出庭。

  那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法律对此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此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当事人,区别于证人。

  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正因为被害人不是证人,因此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不适用于被害人,辩护人申请被害人出庭于法无据,法院也无权强制被害人出庭作证。

  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被害人是否出庭完全由其自主决定,如果被害人希望出庭,则有权提出申请,在庭审中对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权参与质证,有权对案件发表意见。

  实践中,辩护人基于庭审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可以申请法院通知被害人出庭,但法院也可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申请。

  从立法的层面看,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可以避免被害人在庭审时由于被控辩双方质询受到“第二次伤害”。

  但是,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被害人陈述是证据的种类之一,如果被害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无疑更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的事实。

  因此将来在相关法律修改时,可以考虑作出如下规定:如果控方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控方证据提交法庭,在必要的情况下,被害人应该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 

  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来看,被害人陈述是证据的种类之一,如果被害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无疑更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的事实。

 

原文链接地址: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09/02/content_21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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