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非法“寻车”业务中潜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时间:2023-03-27 476

汽车租赁公司想找回失联的车辆,金融借贷公司想通过锁定车的方式催促客户尽快还钱,情侣闹矛盾想要回之前送给对方的车……,这些,都是“寻车”的典型场景。随着“寻车”需求的增加,“寻车”这门生意也就应运而生。

“寻车”这项业务,找回失联车辆的渠道如果合法合规,那么就是一门正当生意,但如果通过“歪门邪道”获取车辆即时位置,那么就有可能滑向犯罪的深渊。

寻车,就是寻找目标车辆所在的位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包括公民身份识别信息,还包括公民活动情况信息。公民车辆即时位置信息,反映了驾驶人的活动情况,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26日宣判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认为,公民车辆即时位置信息、轨迹信息,系能够反映、识别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该信息与公民行动自由、人身安全等刑法保护法益紧密关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1]

庭审结束后,上述案件审判长、鼓楼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朱锡平在采访中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有观点认为停车信息记录的只是一个相对固定的点,不能理解为行踪轨迹信息或者其他的敏感个人信息。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保护公民生活的安宁,就以该案为例,公民停车位置信息是非常敏感的信息,将会涉及到公民的人身安全、行动自由以及财产的安全,也就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里包含的公民活动情况。[2]

车辆即时位置属于公民个人信息,那么非法“寻车”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经营“寻车”业务时,如果通过非法渠道非法获取车辆即时位置信息,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26日宣判的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非法寻车业务经营者利用两名被告提供的“JTC”等程序,绕过某些停车平台系统的安全防护机制,非法获取车辆停车位置信息,就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寻车业务经营者,很多时候是在获得车主的授权下获取车辆位置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不属于非法?正如前面论述的,车辆位置反映了驾驶人的活动情况,在该公民信息的获取并没有获得驾驶人同意的情况下,该行为是难以认定为合法的。



[1]鼓楼法院微信公众号: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一审宣判。

[2]紫牛新闻:全国首案!非法寻车黑色产业链被“一锅端”,已有十多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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