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被害人,可否要求“卡农”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2-08-23 603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诈骗分子往往是利用他人的银行卡接收、转移赃款,其中提供银行卡(账户)的卡主,被称为“卡农”。[1]

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卡农”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期,一位客人向我们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为此,我们对相关法律、司法案例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研究。

一、要求“卡农”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诈骗行为,既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亦构成对被害人财产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提供银行卡的“卡农”,根据具体行为的不同,可能会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行为的实质都是一种帮助行为,也即电诈犯罪的帮凶。换言之,“卡农”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实际是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要求“卡农”与诈骗分子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批复,对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处的“不同情况”,应该区分出借人是否有过错,被害人是否明知此账户是借用,如果出借人存在过错,且被害人不知此账户是借用,那么出借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卡主被定罪量刑,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向“卡农”索赔在司法实践中的“窘况”

就目前公开的司法案例看,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向“卡农”索赔的,法院往往以案件涉刑,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卡农”已被刑事立案,法院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驳回原告起诉。如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民终4446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吴某(被告)将包括涉案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郑某(原告)向该银行卡转账汇款属于他人用该银行卡作为犯罪工具而从事犯罪活动的受害者,现吴某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其是否应为涉案15000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故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犯罪嫌疑,(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卡农”已被定罪,法院认为案件涉及他人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起诉。如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80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

李某1(被告)因出售银行卡给李某2已被判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2另案处理。因梁某某(原告)汇款时案涉银行卡已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故其与李某1之间并不是不当得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李某2另案处理的结果目前尚不明确,包括梁某某汇入款项在内的案涉银行卡结算资金是否被追缴或退赔均处于不明状态。鉴于梁某某陈述的购买过程符合一般网络诈骗的特征,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宜作民事案件处理,梁某某作为受害人应另行向相关部门举报获得救济并无不当。(一审驳回起诉;二审驳回上诉)

(三)此类纠纷,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驳回。如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36040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刑事犯罪中,被告人占有及处置被害人的财产的,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此外,也有一些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的,法院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因此获得了不当利益”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在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1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原告将相关款项转入了被告支付宝账户,但有关证据证明被告相关账户由相关涉嫌刑事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实际控制并用于刑事犯罪活动,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实相关款项确系被告本人收取或占有,也不能证明被告因此获得了不当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我们的一些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的损失,首先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责令被告人退赔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卡农”赔偿损失的,在“卡农”涉嫌犯罪且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法院会驳回起诉;考虑到是同一法律关系,虽然“卡农”的刑事案件已经审结,但是诈骗犯罪分子的处理结果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驳回起诉。

在“卡农”和诈骗犯罪分子的处理结果都已明确,且相关刑事裁判文书并没有写明责令被告人退赔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依法判令“卡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卡农”,是指专门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流转涉案资金,进而非法牟利的犯罪嫌疑人。

[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字465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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