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虚构身份办理商务签注出入境应以何罪定罪处罚
时间:2021-12-09 862

为他人虚构身份办理商务签注出入境的行为应该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们近期在处理一起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中注意到的一个问题。为此,我们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司法判例

案例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梁某、黄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有申请港澳商务签注需求的客户办理港澳商务签注,每份签注收取10000元至18000元不等的费用。先由黄某等人招揽不符合申办港澳商务签注通行证条件的客户,然后由被告人梁某联系购买无实际业务经营的公司,并将客户变更为上述所购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让客户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被告人高某喜等申请人不具备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的条件,而通过收购空壳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弄虚作假,为申请人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骗取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交付出入境证件,进而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交易对价向申请人收取高额费用,虽然其所称的收费名目是各种劳务费用,但其行为实质仍属出售出入境证件,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1得知在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的公司的法人、股东、监事等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赴港商务签注。于是被告人杨某1通过QQ、微信等在网络上发布办理赴港商务签注的信息,招揽客户办理签注,每份签注收取10000至13000元不等的费用。办理流程是:杨某1自己或通过其他中介联系客户后收取客户订金,让客户开立一银行账户及U盾,然后杨某1为客户到前海注册一家公司,将客户列为法人代表,在取得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后,带客户到南山公安分局出入境大厅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法院认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且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杨某1通过QQ、微信等在网络上发布办理赴港商务签注的信息,招揽客户办理签注,并收取高额费用。虽然形式上涉案商务签注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被告人杨某1明知申请人不符合办理赴港商务签注条件,通过注册公司,使得相关申请人符合办理赴港商务签注条件,骗取出入境管理部门完成核发、交付出入境证件行为,进而收取申请人高额费用,其行为实质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法律构成。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是指把手中的出入境证件出卖给他人,以换取金钱、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的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赴港澳商务签注是以客户的名义申请的,申请下来的出入境证件所有权是属于客户的,涉案出入境证件的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被告人的行为为何会被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定罪处罚?

案例中的客户,不具备获得赴港澳商务签注的资格,通过支付对价获得资格本质就是交易。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客户提供虚假身份和证明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帮助申请人获得原本不能获得的出入境资格,收取费用,虽然签证的权属没有转移,但是本质上是出售,因此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1]

2021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法院发布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犯罪五大典型案例<总第1770期>,其中“吕某博等3人出售出入境证件案”也体现了类似的裁判观点。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吕某博、韦某源经商议决定通过伪造王某某、杨某文、张某冰、廖某霞系南宁市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并以安排上述人员前往澳门商谈项目合作的名义办理往来澳门多次商务签注,约定每办成一人的出入境商务签注将给予韦某源1万元费用。后韦某源安排被告人蓝某具体办理申请商务签注事宜,同年12月7日,蓝某向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交申请材料。同月16日,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吕某博、韦某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吕某博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韦某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蓝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吕某博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伪造虚假材料向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交申请材料,安排不符合出境的人员以前往澳门商谈项目合作的名义办理往来澳门多次商务签注。吕某博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为出售而违规办理签注的行为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的特征,依法打击该类犯罪有利于从源头上清理出售出入境证件牟利的行为,有利于规范管控出入境人员。



[1]类似观点,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中也有体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43刑终18号刑事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6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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