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合法经营中的“获利”如何认定?
时间:2020-10-21 109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获利”如何认定,这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辩护实务中常会遇到一个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司法判例

案例一: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9刑终17号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单位乐尚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黄某(乐尚公司投资人、管理人)、魏某(公司监事、实际股东)多次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然后交由被告人尤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推销产品。2017年至2018年4月,乐尚公司以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销售三九蛋白肽、邦列安产品额达2787170元,经湖北应城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乐尚公司获利1716976元。二审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单位乐尚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魏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尤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简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表述为“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从文义上理解,“获利”与“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之间应该存在对应关系。

案例一中,被告单位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黄某、魏某为了推销产品多次购买个人信息,交由被告人尤某等人以“过号”的形式进行筛查,对能打通的电话,对照信息上面的地址,向客户邮寄书、报纸等广告宣传品,再由话务组具体负责产品推销。公司的获利与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对应关系,因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得出的获利数额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与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对应的收入,则不能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获利”,这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刑初1395号刑事判决书中有体现。法院认为,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利用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9万元的指控。经查,被告人辩解其入职宏酷公司一年来收入约9万元包括补贴和销售提成,其亦利用合法积累的客户信息开展营销活动,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9万元的收入是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得,现被告人承认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约4万元,故本院认定被告人非法获利约4万元。

司法判例

案例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刑初152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1主要从事中国移动SIM卡销售,因其手中尚有2000余张未经实名登记的中国移动SIM卡即将到期,为减少损失,被告人林某1安排其子被告人林某2从网上购买了1250份居民身份证信息及身份证读卡器。被告人林某1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对上述即将过期的2000余张SIM卡进行实名制注册激活。后被告人林某1将非法激活的1200张手机卡以6万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法院认为,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法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合法经营、售卡收入不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简析

案例二中,被告人林某1将非法激活的1200张手机卡以6万元的价格进行销售。6万元是非法激活的1200张手机卡的对价,与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有对应关系。但是,1200张手机卡的对价包含了手机卡本身的价值,对价包含了成本,因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售卡收入不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的相关辩护意见”的辩护意见。由此可见,获利不等同于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合法经营的经营额。这裁判观点在案例一中也有体现。

在案例一中,乐尚公司以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销售三九蛋白肽、邦列安产品额达2787170元,经湖北应城诚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乐尚公司获利1716976元。法院以1716976元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综上,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合法经营中的“获利”,首先要判断“获利”与“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其次要扣除成本才是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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