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爬虫业务可能触犯那些常见的罪名
时间:2019-09-05 1318

“爬虫爬得欢,监狱要坐穿;数据玩的溜,牢饭吃个够!”这是程序员中口口相传的两句“魔咒”。

网络爬虫,是一种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作为一种技术,本身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关键是用爬虫爬什么,以及怎么爬。

就目前公开的判例,我们整理出爬虫业务可能会触犯的几个常见罪名。

  1.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刑初924号刑事判决书

金山区人民法院查明,2018年2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为牟利,使用自己编写的爬虫程序窃取APP及网站的用户信息,后使用微信聊天的方式出售给苏某某 (另案处理)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约20万条,非法获利共计2.4万元。

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书

济源市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魏某某通过“网络爬虫”程序下载含有公民姓名和电话号码的工商个体户和单位资料进行贩卖,现有证据查明,魏某某非法获利5582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使用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上查获自2018年3月至4月份期间的公民个人信息及企业信息总计3296634条。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2384号刑事判决书

海淀区法院查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数据抓取过程中,采取了规避或突破被害单位反“爬虫”安防措施的技术手段,使用“tt_spider”文件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

海淀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刑初字第1231号刑事判决书

余杭区法院查明,两被告人利用淘宝店铺源码存在的漏洞,非法获取淘宝用户cookie达2600万余组,并将获取的cookie存放在虚拟队列中,再利用网络爬虫程序读取虚拟队列中的cookie并获取淘宝用户的交易订单数据。

余杭区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2018)川3424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

德昌县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使用“爬虫”软件,大量爬取全国各地及凉山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公告的车牌放号信息,之后使用软件采用多线程提交、批量刷单、验证码自动识别等方式,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将爬取的车牌号提交至“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报废查询系统,进行对比,并根据反馈情况自动记录未注册车牌号,建立全国未注册车牌号数据库。

德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为牟取私利,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四、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刑初325号

徐汇区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段某某通过下载的相关软件程序,在互联网上架设了“窝窝电影网”。该网站能采集、聚合、链接乐视、土豆等国内各大视频网站的影视作品资源,并能屏蔽被链网站影视作品的片头广告;网站的网页内编辑设置有影视作品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栏目,供用户点击浏览。网站设立后被告人即加入了两个广告联盟,通过广告联盟共收取广告费约53万余元。

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为发行)大量他人影视作品,非法经营额达53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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