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式舞弊” 该当何罪
时间:2016-08-18 3148



近两年,通过入侵计算机系统、篡改信息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通过入侵计算机系统,修改考生成绩的犯罪活动正在蔓延,并日渐猖獗。

一、典型案例

1、张某等9人篡改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成绩案

2016812日,人民法院报报道,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张某、杨某、吕某等9名被告人多次通过QQ联系“黑客”入侵内蒙古财政厅的网站篡改成绩,将多名考生的成绩由“不合格”改为“合格”,致使多名本不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生取得了从业资格证。张某、杨某、吕某3人一共从中获利5.2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也从这起网络篡改成绩作弊案中获利近20万元。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蒋某篡高校学生成绩案

20150702日,法制日报报道,为了炫耀自己的能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所大学的大三学生蒋某从201310月至20143月,利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的漏洞,为该校18名学生篡改成绩,非法获利3.4万余元。

20155月,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判处蒋某有期徒刑5年。

二、“黑客式舞弊”该当何罪



侵入计算机考试成绩登记系统,修改考生考试成绩的行为,被媒体称之为“黑客式舞弊”。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后果严重的,依法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在“黑客式舞弊”案件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为为“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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