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毙”涉案押运员被刑事拘留,怎么看
时间:2016-11-04 2033

公众高度关注的东莞市“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毙”事件,近日又有了新进展,东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东莞”11419:05发布警情通报:1027日,我市长安镇发生一起“运钞车押运员开枪打死一砸车男子”案件,我市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已对涉案押运员梁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据此前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官方微博“欢乐长安”1027日发布的消息,10271206分许,110接报警称:在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据了解,一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路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一名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目前,警方已经派出刑侦人员到场处理。事件起因及经过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欢乐长安”28日又发布消息,1027日中午,长安镇一名男子因用石块等物追砸行驶中的押款车,被车内押运员开枪击中,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男,30岁,云浮人)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击毙追砸运钞车死者的押运人员,目前被刑事拘留,意味公安机关认为其涉嫌犯罪。涉案押运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是否符合枪支使用条件,若符合条件,还需要衡量押运员是否以正确方式使用了枪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押运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在保卫目标、佩带武器、交通工具、自身人身遭到暴力侵袭、抢夺、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

根据“欢乐长安”通报的情况,在本案中,死者用石块等物追砸行驶中的押款车,属于对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的暴力侵袭,但不属于暴力劫持,至于当时是否属于“非开枪不能制止”,则有待警方的调查。

根据“欢乐长安”通报的情况,“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涉案押运员在开枪前对死者有劝阻,在此种情况下开枪射击,程序上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程度,鉴于枪支的杀伤力强,在动态的状态下并不能根据结果来判断程度是否合理。,而应该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判定开枪射击的部位是否合理。




邓世运刑事律师网
微信号:xslvshi(←长按复制)

本公众号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知识分享,向公众传递专业、可信赖的知识。欢迎关注邓世运刑事律师网。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经典案例 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