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卖淫人员一定是定组织卖淫罪吗?
时间:2019-12-03 1105

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中的“管理和控制”,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经过分析大量判例,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刑初192号案件

法院查明,被告人祝某某先后纠集多名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为了便于管理卖淫妇女,祝某某制定了性服务“套餐”、卖淫妇女作息时间、请销假制度等管理制度,由其或者安排他人接送卖淫妇女到酒店进行性交易。

祝某某还严禁卖淫妇女未经过其接私活,卖淫妇女熟客也要向其汇报,并根据不同“套餐”收取相应“台费”及根据距离远近收取车费。

法院认为,祝某某组织卖淫时间较长,手下从事卖淫人员相对固定,有明确管理制度,每天均是由祝某或其雇佣的钟某负责接送卖淫人员并为她们介绍嫖娼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案例二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刑一终字第00445号

法院查明,樊某开设休闲中心,招募卖淫人员按照既定方式从事卖淫活动,先后邀集蒋某负责日常管理、胡某和彭某负责接待嫖娼人员。

所有卖淫人员均由卖淫人员阳某(另案处理)进行管理。胡某等人接待嫖娼人员后,由阳某安排卖淫人员与之进行性交易,休闲中心安排专人收取嫖娼人员嫖资,定期结算卖淫人员提成。

法院认为,樊某等人设置固定场所接纳多名卖淫人员,与卖淫人员约定了卖淫的方式、非法利润的分配方式,但未从人身、精神、经济等角度控制卖淫人员,卖淫人员卖淫与否完全由其本人决定,故樊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组织卖淫,而属于容留、介绍卖淫。

律师评析

“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中的“管理和控制”,要从人身、精神、经济等角度出发,分析行为人是否与卖淫人员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来判断其行为是组织卖淫,还是介绍卖淫。

在案例一中,祝某某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制定了性服务“套餐”、卖淫妇女作息时间、请销假制度等管理制度,卖淫人员请假需向祝某报备,嫖娼人员由祝某安排,卖淫人员不能接“私活”。祝某某的管理制度,从人身、精神、经济等角度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与卖淫人员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故定组织卖淫。

在案例二中,樊某等人设置固定场所,招募卖淫人员按照既定方式从事卖淫,但是未从人身、精神、经济等角度控制卖淫人员,故定介绍卖淫。

如果行为人未从人身、精神、经济等角度控制卖淫人员,没有与卖淫人员形成人身依附关系,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可能构成介绍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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