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倒卖假饭卡 定什么罪
时间:2019-04-08 1718

近日,有网媒披露,某大学生复制多所学校的饭卡销售,获利10万元,引发网民关注。实际上,这类复制、倒卖假饭卡牟利的案件近年来在山东、四川、河南等地都有发生过。

通过分析此类案件的判决书,邓世运律师发现,对于复制、倒卖假饭卡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并非没有争议。

一、定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

1、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2018)鲁1327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2016年3月中旬,被告人梁某在其QQ空间及QQ群内发布了复制饭卡的广告。2017年3月,被告人杜某从QQ群内发现梁某发布的广告后与梁某取得联系,并将该广告信息转发至自己的QQ空间及所在QQ群,同年3月底,山东省莒南县某中学在校学生池某(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被告人杜某复制莒南县某中学学生饭卡,并按照杜某的要求将母卡邮寄至梁某处进行复制,先后复制200余张,每张面额200元,池某以每张120元至17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该校在校学生,在校内餐厅、超市使用。被告人杜某每张收取30元费用,支付给梁某15元,从中赚取差价15元。经核实,给该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9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伪造有价票证,其行为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杜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其行为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2、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8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

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认定,2016年初,被告人白某某预谋后,利用相关学校使用水卡、饭卡的漏洞,通过淘宝购买了icopy3读卡器和复制器以及部分空白卡片,先后将驻马店市某学校水卡、河南省某职业学院水卡、河南省某高级中学的水卡及饭卡破解后进行复制并销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魏某在收到四川省仪陇县某中学校的学生邮寄过来的该校饭卡后,通过计算机软件将饭卡破解后,使用专业工具进行复制,每张复制饭卡内含可用金额293元,然后将复制后的饭卡以每张50元的价格向仪陇县某中学校学生胡某某、杨某某等人出售。被告人李某在2017年2月18日至同年4月10日期间非法获利7705元,被告人李某、魏某两人在2017年4月11日至同年5月28日期间共同非法获利11465元,造成四川省仪陇县某中学校严重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魏某以盈利为目的,单独和共同伪造学校饭卡并出售,造成严重损失,严重扰乱有价票证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二、定诈骗罪

4、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

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查明,2016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张某使用复制、伪造饭卡的工具制作汝南县某中学食堂饭卡,分别向马某1出售面值100元、150元的饭卡约15张,向胡某2出售面值100元、150元的饭卡约20张左右,向袁某出售面值100元的饭卡10张左右,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四千余元。同时被告人张某通过向徐某(另案处理)介绍他人购买饭卡,从徐某处获利一千五百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复制、伪造汝南县某中学食堂饭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介绍他人购买徐某伪造的汝南县某中学食堂饭卡,并从中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5、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刑终644号(2017)川01刑终644号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系四川某职业学院2015级学生,被告人杨某系四川某大学附设某卫生学校2015级学生。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杨某共谋用复制饭卡在学校出售的方式赚取差价。后被告人李某将被告人杨某所在学校的饭卡复制后,分三次交给杨某,杨某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出售给校友,获款后二人分赃耗用。经四川某大学附设某卫生学校查实,被告人李某、杨某销售的复制饭卡在学校消费14756.5元。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饭卡充值后,能在学校及所属超市进行消费,故学校充值后的饭卡属有价票证。被告人李某、杨某将学校饭卡复制后卖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学校饭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有价票证,二被告人伪造饭卡销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伪造学校饭卡并销售牟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刑法规定的有价票证,应具有发行对象的公共性、其发行的空间和对象应该是不特定的。学校饭卡作为在学校范围针对在校学生出售的购买凭证不属于刑法上的有价票证。原审被告人李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复制的方式获取虚假的学校饭卡,并向学生贩卖,其他学生在购买到虚假饭卡后,使用虚假饭卡在学校食堂、小卖部刷卡机上刷卡消费,使学校刷卡销售点产生错误认识,将商品交付给持复制卡消费的学生,二原审被告人李某、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简评

学校等单位内部使用的饭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价票证,直接决定着复制、倒卖假饭卡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对此,邓世运律师认为,饭卡作为学校内部发行的记账卡或者储值卡,明显区别于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倾向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刑终644号(2017)川01刑终64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持的观点,“学校饭卡作为在学校范围针对在校学生出售的购买凭证不属于刑法上的有价票证。”复制、倒卖假饭卡的行为,不应该定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应该定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涉饭卡的犯罪值得关注。那就是,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美食广场美食卡密匙,通过重新写入的方式对美食卡进行非法充值,之后在美食广场内商户进行消费、刷卡套现,在收银台进行退款,这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参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1374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刑终683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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