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型共同诈骗的认定
时间:2017-04-07 2108

共同诈骗,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诈骗的行为。帮助型共同诈骗,是指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行为,譬如在电信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行为。

认定帮助型共同诈骗,有两个关键,一是帮助行为的认定;二是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认定。

一、帮助行为的认定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提供工具、创造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

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譬如在利用空头票据实施的共同诈骗案件中,为直接实施诈骗的人提供空头票据的行为。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譬如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二、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认定

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行为人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行为,只有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才和他人成立共同犯罪。

以笔者办理过的两起案件为例:一、行为人为他人提供域名,他人将此域名用于钓鱼网站,实施网络诈骗。在该起案件中,行为人为他人了提供域名,显然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了帮助,行为人是否成立共同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将会用该域名用于诈骗,如果明知,就成立,如果不明知,就不成立;二、行为人为他人提供空头票据,他人将此票据用于诈骗他人。在该起案件中,行为人是否成立共同诈骗的关键同样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将会用该空头票据用于诈骗,如果明知,就成立,如果不明知,就不成立。

如何认定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上述关于认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也适用于共同诈骗案件中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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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邓世运,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协刑诉委委员,百名专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律师。以刑事业务为唯一执业领域,在该领域成功办理了大量案件,业绩深受业界的赞誉与肯定,曾获广州律协二O一O年度业务成果奖。



邓世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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