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既遂的司法认定标准
时间:2022-02-15 884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尚未将毒品运输到目的地即被查获的情况比较常见,我们近期接触的一宗运输毒品上诉案件[1]就存在这种情况。这种情况,运输毒品是既遂,还是未遂?运输毒品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是本文拟介绍的问题。

就目前广东地区的司法判例看,运输毒品罪一经进入运输状态即属既遂。

司法判例

案例一:广东省高级法院(2020)粤刑终74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某为了赚取报酬,受他人指使,到深圳运输毒品。被告人刘某系朱某母亲,其明知朱某来深圳运输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

2019年4月6日下午,两被告人从香港来到深圳罗湖火车站附近的香格里拉酒店,刘某在酒店外等待,朱某独自前往酒店并在酒店大门口从一外籍男子手中取到一个黑色小包。朱某随即返回与刘某汇合,并将该小包放入刘某的挎包内,后两人一同前往附近的火车站大酒店。在火车站大酒店六楼楼梯口,民警将两人抓获,现场从手提包内缴获毒品。

法院认为,关于朱某运输毒品既未遂的问题。运输毒品罪一经进入运输状态即属既遂。本案中朱某已着手实施运输毒品,进入运输毒品状态,其行为已既遂。

案例二:广东省高级法院(2019)粤刑终31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2017年6月初,李某受他人的雇请,准备在深圳市向颜某接收毒品后交由胡某偷运出境带到香港。

当月5日上午10时许,颜某和李某取得联系后在某餐厅见面,胡某则站在该餐厅门口等候。颜某将一个装有毒品的塑料袋交给李某后先行离开该餐厅。公安人员在颜某走出餐厅门口后便将其抓获,同时在餐厅内将李某抓获且当场缴获毒品。胡某见状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法院认为,李某、胡某已着手实行走私、运输毒品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律师评析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体内藏毒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2]。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行为犯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具体到运输毒品罪,以行为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使毒品进入运输状态,作为犯罪既遂成立的标志,未能达到这一程度是犯罪未遂。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运输毒品罪一经进入运输状态即属既遂。是否到达目的地[3]、是否交付给收货人[4],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在广东省高级法院(2017)粤刑终1694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首先,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即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中有关毒品运输的法律制度造成了侵害,具有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毒品到达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准,则使大量发生的运输毒品案件只能按犯罪未遂处理,这样不仅在客观上放纵了犯罪,同时也有悖于运输毒品罪的立法精神。

如何理解“毒品进入运输状态”?可以理解为以起运作为进入运输状态的标志,只要毒品一经起运,那么毒品就进入了运输状态,换言之,如果毒品已经起运,那么运输毒品的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如在广东省高级法院(2017)粤刑终125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已将所购毒品起运,就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毒品是否已经“起运”如何认定?对此,我们对司法判例中可能认定为已经“起运”的情形进行梳理。

一是以运输为目的,毒品已经发生空间位移。以毒品是否发生空间位移来作为裁量因素,是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认定“起运”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结合位移距离长短来认定既遂或未遂,但我们通过研究广东地区司法判例发现,这种观点不被多数法院采纳。这里的“空间位移”,既包括了跨地域、长距离的位移,也包括了未离开起运地、短距离的位移。只要发生了空间位移,无论距离长短、无论是否到达目的地,即可能被认定为已经“起运”。如在广州市中级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将毒品邮寄到他处为目的,将毒品封装并从酒店室内搬到停放于酒店门口的运输工具汽车内,“毒品相应发生位移,二人的搬运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一个环节,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案例一和案例二就是以毒品发生实质的空间位移作为判定是否“起运”的。案例一中,朱某将毒品放在刘某的挎包内,随后二人移动至火车站大酒店,虽然二人移动距离较短,但不影响法院认定已经“起运”。案例二中,李某在餐厅内接过毒品,尚未拿起毒品离开就被抓获,毒品还未发生空间位移,认为李某尚未“起运”,构成未遂。

还有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毒品还没有发生实际上的位移,行为人接货后未离开原地实现运送交付的,也可认定为已经“起运”。该观点在深圳市中级法院(2019)粤03刑初664号刑事判决书[5]中能够得以印证,该案被告人虽没有造成毒品的空间位移,却已经完成了毒品转移,对毒品流通产生了实质作用。由此可得,是否发生空间位移不是形式地以物理距离长短判定的,观念上的位移也可能成立既遂。

二是行为人以运输毒品为目的,将毒品带上交通工具。参考广州市中级法院(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6]、广州市中级法院(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书[7],行为人一旦将毒品带上交通工具,无论运输的交通工具是否开始运输、行驶距离长短,均认定为既遂。以毒品进入交通工具作为“起运”的标准,是因为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进行运输时,毒品进入运输系统后就已经发生了毒品流通。

三是行为人以运输毒品为目的,携带毒品进入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含高铁站)、港口码头、飞机场等场所时,即使还未登上公共交通工具,也认定为已经“起运”。行为人虽然还未登上交通工具,但进入汽车客运站等场所时,业已进入运输系统,同为已经具有致使毒品流通的行为性质,可以认定为毒品已经在运输途中,参考广州市中级法院(2020)粤01刑终1031号刑事裁定书[8]。广州市中级法院(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9]甚至将“起运”的节点提前至行为人购买火车后正在携带毒品前往火车站。

值得说明的是,也有个别司法判例持不同观点。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2019)粤01刑终788号刑事裁定书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已经着手实施从广州到东莞跨地域的运输毒品行为,但在广州火车东站尚未上车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四是通过快递寄送毒品的,一经完成寄递手续,就认定为已经“起运”。在快递行业迅速发展的今天,犯罪分子为了降低风险,常常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运输毒品,因此,利用快递寄递运输毒品的案件层出不穷。参考深圳市中级法院(2016)粤03刑终872号刑事裁定书[10],一般认为,行为人完成了填写快递单据、货交快递公司等寄递手续即可以认定为毒品已经进入邮寄流程,毒品已经“起运”。

如果在交寄的过程中就被查获的,那么构成犯罪未遂。在广州市中级法院(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将装有毒品的邮件交给快递员,正处于着手起运的状态,即被抓获,尚未开始运输,属于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着手的犯罪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类似的裁判观点,在广州市中级法院(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49号刑事判决书也有体现[11]

结语

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就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广东地区也未有相关文件予以明确。不过,安徽、湖南、江苏、辽宁、上海、天津、浙江等地则有相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尽管不同法院对运输毒品罪既未遂形态的判断存在一定差异,但也鲜有法院以“到达目的地”作为既遂的判断标准,以进入运输状态作为运输毒品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已是司法常态。



[1]该案八名被告人,一审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

[2]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第10版。

[3]广东省高级法院(2020)粤刑终820号刑事裁定书。

[4]广东省高级法院(2020)粤刑终1105号刑事裁定书。

[5]该案中,被告人谭某某、梁某某从香港入境至深圳,二人去到在深圳福永码头,由梁某某负责望风,同案人“阿哥”称其要先走,从车的后备箱拿出两包大麻交给被告人谭某某,让谭某某转交给被告人夏某某,谭某某接过了两包大麻,穿过马路,去到桥底的草丛处,将两包大麻放在几米外的地上,并站在那里等夏某某来,夏某某来到后,谭某某让其自行过去拿,夏某某在拿大麻时被抓获。法院认为本案的毒品是在运输和交付走私的过程中被查获,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不属于未遂。

[6]该案中,被告人邝某某携带毒品在广州市广园客运站乘坐一辆广州开往深圳市罗湖区的客车,客车准备驶离客运站时被拦截,被告人邝某某被抓获。法院认为运输毒品罪属行为犯,本案被告人已实施了运输的行为,故其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

[7]该案中,被告人覃某携带毒品乘坐广州至宁波的长途汽车时,在汽车上被抓获,汽车尚未驶离停车场。法院认为运输毒品犯罪属行为犯,被告人覃某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已具体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既遂。

[8]被告人童某某携带毒品去到广州市天河客运站购买广州市开往湖南省常德市的汽车票,在候车室被抓获。法院认为上诉人童某某已经购买了汽车票准备回湖南省,其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开始,属于犯罪既遂。

[9]该案中,被告人常某某购买由广州开往兰州,准备搭乘火车将毒品运送至青海省西宁市,还未到达火车站时在路上被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携带的毒品虽然在到达目的地前被查获,但已经进入运输途中,且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故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未遂。

[10]该案中,被告人任某某将装有毒品的灯具交给快递员,并由任某某填写了快递单,任某某准备转身离开时被抓获。法院认为运输毒品属于行为犯,被告人任某某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

[11]该案中,被告人奥某指使同案人唐某将藏有毒品的沐足器邮寄境外,同案人唐某在与货运代理公司人员办理邮寄手续时被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奥某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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