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赖着不走,可能构成犯罪!
时间:2020-01-03 1977

出于偷窥他人隐私的目的,潜入别人家中,或者出于感情、债务纠纷等原因赖在别人家里不走,这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我们去年就接触到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当事人因为潜到女邻居家中被刑事拘留,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说明此类行为既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面临治安处罚,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面临刑事处罚。如何区分某一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我们可以观察一些非法侵入住宅罪判例:

(一)为索债在他人住宅强行居住

案例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2刑终41号 案件

【法院查明】

上诉人余某为了向郑某索要欠款,指使上诉人韦某找人强行居住在郑某岳母被害人张某家,逼迫郑某出面还钱。2015年9月6日至9月28日,上诉人杨某按照韦某的要求,与韦某在张某家中持续逗留。期间,余某与魏某到张某家中索要欠款。张某不堪其扰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反映情况。

【法院认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余某为讨债指使韦某找人强行入住郑某岳母被害人张某家,经被害人报警驱离后,仍非法滞留20余天,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二)因日常琐事纠纷,未经同意进入他人住宅

案例②: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刑初187号案件

【法院查明】

被告人王某1因琐事与楼上邻苏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某1被苏某某殴打。之后被告人王某1叫来其哥哥王某2并告诉其被打一事。被告人王某2听后,当即与王某1上楼苏某某理论,王某2敲苏某某家门后,进苏某某家中与苏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苏某某丈夫侯某1上前劝架,王某1用随身携带的电棒侯某1致伤。经鉴定,侯某1的面部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

【法院认为】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侯某1原系单位同事,且双方家庭亦是邻里关系,被告人王某1与被害人苏某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采取妥善措施化解邻里纠纷,而是伙同其哥哥被告人王某2,未经被害人允许,不顾被害人的反对和阻拦,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并持电棒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侵犯了他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严重妨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

(三)以“捉奸”为由强行闯入他人住宅

案例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刑初218号

【法院查明】

被告人李某民与被害人宋某于2001年5月由李某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结婚证”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13年3月开始,双方关系出现紧张,事实上已分居。被告人李某民在得知被害人宋某与李某3进入由李某3使用、管理的别墅后,召集被告人曾某、付某(另案处理)等数人共同前往别墅“捉奸”。在请示李某民后,曾某将别墅后面玻璃门敲碎后进入别墅,数人闯入卧室分头以暴力控制宋某、李某3,对宋某、李某3分别实施剪头发、脱裤子、殴打、谩骂等行为。宋某、李某3被控制后处于裸体状态。在此期间,李某民的一伙人对卧室进行了搜查,并有一些人到别墅其他房间活动。

经鉴定,别墅财物损失为950元,被害人宋某、李某3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

住宅安全不受侵犯是公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以及人格尊严的最基本保障,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免于恐惧,确保安全的坚强堡垒,其安全信赖不依赖于住宅本身的坚固防护性能,而是来自于法律强有力的保护。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非因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不得侵入他人住宅,也不得强行滞留在他人住宅内。李某3获得业主授权使用、管理该别墅,宋某得到李某3许可进入该别墅,均系合法出入、使用该别墅。其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被告人李某民、曾某等多人非法破门强行闯入别墅卧室,对合法进入别墅的宋某、李某3进行殴打,辱骂,侮辱,非法控制人身自由,阻止被害人及时报警并拒绝被害人的及时报警请求,该行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持续时间长,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健康,人格尊严,财产安全以及个人隐私均因此受到相当大的侵害。李某民、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总结:该类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等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入罪标准。如果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述合法权益,那么就可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经典案例 电话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