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时间:2016-08-02 2457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行为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意表示,有时候会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譬如如下这个案例:

      据(2014)潭中刑终字第164号裁定书,2013年10月,欧阳某某、侯某某因通奸遭到欧阳某某的丈夫侯某某1的殴打和辱骂,欧阳某某因此怀恨在心,便与侯某某商议用水银温度计中的水银毒杀侯某某1。2013年12月,欧阳某某通过手机QQ要求侯某某购买水银温度计,侯某某遂到湘潭县茶恩寺镇购买了四支水银温度计藏于家中,二人伺机对侯某某1下毒。2013年12月12日,欧阳某某与侯某某的QQ聊天记录被侯某某2无意中发现,二人预谋毒害侯某某的事情败露。

     原审判决认为,欧阳某某、侯某某为了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均系犯罪预备。欧阳某某以“系犯意表示而非犯罪预备”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欧阳某某为杀害被害人侯某某1准备了犯罪工具,是犯罪预备,而非单纯的犯意表示,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在刑法上,犯罪预备构成犯罪,但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已经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而犯意表示只是单纯的流露犯意的行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主要看行为人有没有实际的犯罪准备行为。在上述案件中,欧阳某某、侯某某二人已经准备了四支水银温度计作为杀人工具,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已经产生了现实而迫切的威胁,因此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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