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入户抢劫”和“持枪抢劫”
时间:2014-05-17 2556

《法制晚报》报道,25岁的犯罪嫌疑人程某持仿真枪和匕首,在酒店内将顾客捆绑后实施抢劫,作案后立刻逃往国外。昨晚,北京警方通报,目前程某已被警方抓获并押解回京。(见《法制晚报》2013年12月23日)

如果媒体报道的情况属实,程某构成抢劫罪。此外,程某进入酒店客房抢劫,是否构成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持仿真枪抢劫,是否构成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对此进行法律分析。

入户抢劫的“户”,根据司法解释,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程某抢劫的场所是酒店客房,不属于“户”的范畴,不成立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程某所持的是仿真手枪,不属于“枪”的范畴,不成立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

程某并不成立“入户抢劫”和“持枪抢劫”。如果不存在加重情节,程某面临的法定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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