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案件中 一人未遂并不影响轮奸的成立
时间:2013-12-26 2394

      据《法制晚报》报道,北京大学的两名食堂厨师,在北大东门外深夜拦截高校女生,将其挟持到路边小树林轮奸。(见《法制晚报》2013年12月26日)此报道引发网民关注。从法律的角度看,这起案件也存在轮奸案件中常见的一个法律问题。
 
      据上述报道,被告人刘某供述称,他看到了被告人郑某的强奸过程,他还听到郑某说“不许喊疼”。当时天上下起了雨,郑某强奸时,刘某还走过去帮他打着伞。之后刘某也试图强奸,但因身体原因未遂。刘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轮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告人刘某因身体原因未遂,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轮奸,该上诉理由为何没有被二审法院采纳?在轮奸案件中 一人未遂是否会影响轮奸情节的成立?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邓世运律师对此进行介绍。
 
      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并非独立罪名,而是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加重情节,只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既遂还是未遂是针对基本犯罪构成而言。在轮奸案件中,轮奸情节,只存在是否成立,不存在既遂还是未遂,既遂还是未遂是强奸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形态。在上述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郑某和刘某违背受害者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已经成立轮奸,并不会因为刘某强奸未遂而受到影响,未遂只是刘某强奸的犯罪形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具有轮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上述媒体报道的这起案件中的两被告人具有轮奸情节,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因身体原因未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以下进行量刑,判处九有期徒刑,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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